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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规范 《办法》昨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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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17 11:09:43
|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规范 《办法》昨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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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备受人们关注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正式出台。与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交易管理、申购的审批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与此同时,让许多低收入家庭开心的是,记者还了解到,10月下旬经济适用房将重新进入申请受理阶段(具体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中收入家庭被排除在外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确定为,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规定,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准入条件审核的全面性、准确性,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上市须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另外《办法》加大了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2007-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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