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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热水袋价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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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16 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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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热水袋价值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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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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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黄先生从商店购买了一只某橡胶制品厂生产的热水袋。2004年11月27日,黄先生用该热水袋冲泡热水后给小孩取暖,不料该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小孩身体大面积烫伤,随后即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烫伤造成小孩身体不同部位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八级、七级。2005年10月,受害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橡胶制品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5月22日,法院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橡胶制品厂赔款8.4万余元,黄先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
案件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先生认为生产商提供的热水袋包装上虽写明保质期为一年,但未写明生产日期,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且其使用的热水袋购买时并无包装袋。其女儿的损害结果是生产商生产的热水袋所造成的,故生产商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橡胶制品厂则认为,黄先生为其女儿取暖使用过期热水袋,使用方法不当也有一定过错,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黄先生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无异议,但只同意赔偿损失金额的60%。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橡胶厂向法庭提供未使用的热水袋一只,以证明其生产的热水袋有外包装袋上面已写明保质期为一年。
最后,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因涉案热水袋的外观比较陈旧,故黄先生给女儿取暖时应充分谨慎,而根据黄先生所陈述的热水袋使用经过分析,法院认为黄先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其自负20%的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黄先生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为10.5万元,其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生产商并无异议。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黄先生作为受害人一方法院确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这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地方。我国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如在《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更是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详细规定。而对于产品制造者来说其可提出的免责情形只有三种,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法律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对消费者及受害方权益保护是十分突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或受害方没有适当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条,认为黄先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其自己承担20%的责任。
但无论如何,本案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的,一个小小的热水袋子竟然引起10万元的赔偿费用,这不管从生产者、销售者角度还是从消费者角度都需要引起注意,特别是对于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我们还是应当注意合理安全的使用,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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